中国消费者协会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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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不少消费者手中,拥有各式各样、价格不菲的“会员卡”已成为一种时尚,诸如购物卡、美容卡、洗车卡……然而一段时间后,让消费者大呼上当的事儿也时有发生:自己花钱买来的卡,往往会在一夜之间变成废卡���少数不法老板因经营不善,席卷卖卡得到的大量现金,逃之夭夭。面对人去楼空的消费场所,让消费者叫苦不迭。
那么,本是双方受益的会员制消费,如何成了不法分子“套钱”的“金字招牌”呢?消费者应该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
2004年10月,莆田市民刘格非花了7000余元在莆田灿坤店买了一套惠普牌电脑。今年8月,刘格非还在保修期内的电脑主机出现故障。可莆田灿坤这时已关门。惠普电脑在莆田没有特约维修点,只能将电脑主机邮寄往福州、泉州等特约维修点。但根据有关邮递法规,邮寄物品中途丢失或损坏,邮政部门无法按物品原价赔偿。就这样,刘格非价值7000余元的名牌电脑至今不能使用。
“商店倒闭消费者权益保障难”是个社会问题。商店倒闭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现象。但一些商店关张后,难以“关门大吉”,遗留了一系列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在这些商店买的商品售后服务难以为继,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众多消费者在这些商店买的数码产品、家电等价格不菲的商品售后服务陷入尴尬。面对人去楼空、或改换门面的商店,消费者叫苦不迭。
由于企业退市制度方面的规定手续比较烦琐,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倒闭之后,既不到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立清算组,往往一走了之,对此,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有效、操作性强的强制措施,因此给工商部门的管理造成较大的困难,也客观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城厢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副主任卢朝阳提醒消费者,消费者最好不办会员卡。如若办卡,也要了解全面情况,认真查看相关证照、确认无误再做决定。
针对售后服务问题,卢朝阳和莆田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庆焰均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城厢区工商局介绍,从登记资料上可以看到,这些喜欢上演“人间蒸发”的商贩,多是租赁场地在搞经营。一旦经营状况不好,或自己认为骗术成功,他们马上会卷财而去,而利用自家房产经营的业户基本不存在这种现象。他们充分利用消费者的时尚消费心理,巧言各种优惠的会员待遇来诱人上钩。但也有一部分确实是因为经营不善而关门倒闭的,然而依据我国目前实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由于我国目前对企业退出制度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手续比较烦琐,而且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倒闭之后,既不到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立清算组,往往都是一走了之,对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没有有效、操作性强的强制措施,因此给工商部门的管理造成较大的困难,也客观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不法商贩很会利用市民的心理钻法律的空子,认为小骗术不会带来大麻烦。其实不然,我国法律规定,只要以个人注册的商店,涉案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便可视为诈骗,消费者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察。所以,建议市民一旦遇到这种现象,千万不要姑息,而联合起来到有关部门报案。
同时提醒消费者,消费者最好不办这类会员卡。如若办卡,也要了解全面情况,认真查看相关证照,确认无误再做决定。办卡时还应认真阅读相关协议,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并应事先约定中途退卡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最好再看清经营者的房产是租赁的还是私产,以便更有保障。
一些消费者则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否能对采用会员卡模式的商家实行“保证金”制度,即商家事先缴纳一笔保证金,由管理部门统一监管,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投诉要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以莆田灿坤为例:由于莆田灿坤关门,消费者的投诉在客观上失去了被投诉对象,对此应该由他的上级部门负责即灿坤厦门总公司负责.但如果消费者在莆田灿坤公司购买的品牌产品在莆田有特约维修点,消费者可向莆田特约维修点进行投诉\要求解决问题,如莆田特约维修点拒不解决的,消费者可持消费发票等相关凭证向城厢区12315投诉.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总公司该承担赔偿责任”,卢朝阳认为,虽然消法对这种情况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分公司不可能随随便便就能设立,总公司要进行人员、技术、信誉等方面审查,一旦分公司坑了消费者关门,总公司理所应当承担责任。城厢区工商局行政执法股的林光伟也认为,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授权其按照总公司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总公司对其有管理、监管权力,因此存在坑害消费者行为的分公司关门后总公司必须要承担责任。
分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其经营活动要自负其责。同时,总公司也应当因把关不严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总公司索赔,也可通过起诉总公司索赔。在选择到分公司购物或要求服务时,要看清消费单据的公章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大宗消费应尽量与总公司取得联系,避免上当。
(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